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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要求|2020年高新企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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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 浏览次数:878潍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要求|2020年高新企业认定 
品牌: 潍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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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06-05-31 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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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要求|2020年高新企业认定

(一)企业自我评价

企业根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初步判断是否达到认定条件的要求。

(二)网上注册登记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通过网络系统提交至认定机构。认定机构核对企业注册信息,在网络系统上确认激活后,企业可以开展后续申报工作。

(三)准备并提交材料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通过网络系统提交至认定机构,并向认定机构提交书面材料:

认定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简称认定机构。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书面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2.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知识产权证书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对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五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5.企业职工总体情况说明与科技人员名单;

6.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注:(企业自选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具备执业资格(注册会计师、税务师)的人员占职工全年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注:对涉密企业,须将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四)审查认定

认定机构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从专家库中抽取至少5名评审专家(其中技术专家不少于60%,并至少有1名财务专家)组成专家组。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

合规性审查

审查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项目)、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等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要求;

2

独立评价

每名技术专家单独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技术专家评价表》,主要对企业知识产权、研究开发活动、主营业务、成果转化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等情况进行评价打分;每名财务专家单独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财务专家评价表》,参照中介机构提交的专项报告、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和纳税申报表等进行评价打分;

3

综合评价

在各评审专家独立评价的基础上,专家组长汇总各位专家分数,按分数平均值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组综合评价表》。

注:具备条件的地区可进行网络评审。

专家库及专家选取办法

1.认定机构应建立专家库(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实行专家聘任制和动态管理,备选专家应不少于评审专家的3倍;

2.技术专家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技术领域》内相关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及市场状况有较全面的了解;财务专家应具有相关高级技术职称,或从事相关工作10年以上并具备相关职业资格;

3.认定机构根据企业主营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所属技术领域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并指定1名技术专家担任专家组组长,开展认定评审工作。

(五)认定报备

认定机构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可视情况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提出认定企业名单,报领导小组备案,报送时间不得晚于每年11月底。

(六)公示

经认定报备的企业名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有异议的,须以书面形式实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由认定机构核实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对报备企业进行随机抽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交由认定机构核实情况,提出处理建议。

(七)备案、公告、颁发证书

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备案,认定时间以公示时间为准,核发证书编号,并在“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企业名单,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认定机构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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