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010年第586号)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哪些情形应当视同工伤?
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010年第586号)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010年第586号)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工伤认定申请义务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010年第586号)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用人单位支付待遇期间,指用人单位没有在规定的时限内或者没有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且该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支付该职工待遇的期间为从职工发生工伤之日到认定为工伤之日。
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的项目,指这一期间发生的依法应该支付该职工的所有费用。其中既包括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也包括按规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
用人单位或个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010年第586号)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撰写的工伤认定申请书;
(2)《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表》在工伤部门领取,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3)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4)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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